全市相关市场主体:
为了有效遏制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涉及老年人消费相关产(商)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涉老产(商)品提醒告诫如下:
一、凡生产经营涉老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法定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不得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必须在证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核准范围经营。
三、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销售的法定义务,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验收检查制度,保证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四、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商品售后服务和相关退货制度,对售出的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严格履行“三包”义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投诉。
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非法添加及未按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得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不一致;食品(含保健食品)标签不得含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等内容。
六、经营者不得假借专家义诊、公益讲座、免费体验、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销售,误导老年人消费。
七、经营者销售商品必明码标价,不得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进行价格欺诈。
各相关市场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
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主体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落实保密规定,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