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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大悟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公告

  • 空城旧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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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9/29 17:30:56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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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为方便社会单位和场所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其中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主动申请办理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申报流程
1.申报方式: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或非承诺制进行申报办理。
2.申报材料:
 ①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免提交);
 ③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④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①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第②项材料免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获取;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3.办理时限:承诺制1个工作日,非承诺制3个工作日办结。
 三、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四、办理说明
请暂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已经投用或者即将投用的的社会单位和场所尽快申报办理。对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单位和场所,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将违法行为录入征信平台及向媒体和社会群众进行公开曝光,并将相关情况抄送主管部门。
服务咨询电话:0712—7219347



 大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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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大悟县消防救援大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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