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线索奖励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仿真枪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枪支、弹药、爆炸物、仿真枪管理的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非法使用爆炸物;严禁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信息。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仿真枪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将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主动上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置。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主动上交公安机关,或者将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主动上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置的,其中涉及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成立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经查实构成治安处罚的一条线索奖励500元;构成刑事处罚的一条线索奖励5000元,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71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