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修订)、《消 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
二、抽查主体: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抽查对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
四、抽查方式:计算机随机抽查
五、抽查内容及要求:被抽查的单位是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主要内容有:
(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 号令)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
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 )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三)《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者注:改制后现为消防救援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