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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判了!黑龙江首例!

  • 分开也不一定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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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26 18:55:35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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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

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

全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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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A柱等部位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5116元。案发后,刘某某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投案,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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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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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这起我省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审理和宣判,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能够对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能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能够使老百姓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法可依,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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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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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王鹏、刘书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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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个“在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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